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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巨灾风险救助机制,多名代表委员建言

发布时间:2024-07-05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原标题:完善巨灾风险救助机制,多名代表委员建言)

我国地域辽阔,自然环境复杂多样,是世界上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据应急管理部发布的2023年前三季度全国自然灾害情况,前三季度,各种自然灾害共造成8911.8万人次不同程度受灾,直接经济损失3082.9亿元。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包括政府财政救助、社会捐助和保险补偿在内的灾害损失补偿体系,但伴随着极端天气频发和造成的损失扩大,国家财政资金负担过重、灾害损失补偿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日益突出。

在灾害管理预防、救灾和补偿方面,政府、社会、保险要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多位代表委员围绕这一议题发声,建议内容包括加强巨灾保险法制建设,建设巨灾保险基金,试点新型风险转移产品,以及推动强化社会合力等。

建议进一步推动重大自然灾害专门保险立法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树江建议,进一步推动我国重大自然灾害专门保险立法,有计划地建立完善多形式开展、多渠道支持的重大自然灾害专门保险体系。

具体而言,在完善专门保险立法方面,建议在充分评估各地区、各类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风险后,尽快出台自然灾害保险条例。在建立涉灾保险基金方面,建议在灾害多发高发地区设立涉灾保险基金,作为重大自然灾害风险的补充保障。在科学设计赔付流程方面,建议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先由重大自然灾害风险基金按照“最高赔付限额”进行赔付,然后由保险公司负担超过限额部分,最后由再保险公司承担超过保险公司赔付限额的部分责任。

住宅是我国城乡居民家庭的主要财富,也是易受灾体。基于住宅对于居民所具有的特别重大意义和住宅风险的普遍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建议,加快建立我国的住宅保险制度,以此维护城乡居民的财富安全。

建议加紧建设政府主导下的巨灾保险基金

2024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教授也关注到了巨灾风险问题,她在一份提案中建议加紧建设政府主导下的巨灾保险基金,创新灾后重建金融支持模式。

孙洁表示,考虑到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当前灾害治理已经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从风险管理的分层理论来看,巨灾风险与常规风险须分开管理。”

孙洁结合国际发达市场应对巨灾的社会实践及探索,提出三个方面的政策建议,包括顶层设计并创新路径、保险专业推动、强化社会合力。

在顶层设计并创新路径上,她建议,政府部门深刻评估巨灾风险频率、边界、损失,利用保险手段强化减量风险管理和综合风险统筹治理,推动财政资金在防灾减损重建过程中的资产化和资本化运作,着力发挥巨灾保险基金的金融杠杆作用。具体而言,一是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二是建立巨灾基金融资机制;三是建立巨灾基金的负债运营机制。

她建议,基金的筹措可以通过政府专门债券、巨灾证券化手段、巨灾基金信用拆借等方式。假设基金建立初期就发生巨灾,财政资金直接注入基金,开展基金负债和融资机制创新,边重建边设计边汇集巨灾基金,主要思路是通过巨灾基金模式,将财政投入的重建资金资产化,通过救助项目产权安排建立信用及金融杠杆机制,解决重建资金来源的突出问题。巨灾保险基金归集、使用和筹措及负债管理,面临着渠道、规模、成本、绩效等诸多问题,要因地制宜地予以探索。

孙洁还建议强化社会合力。“巨灾保险制度是一项系统性工程,真正是体现社会进步、互惠共利、生存底线的基础性的社会机制安排,需要社会形成合力,将国家政策全面贯彻到综合风险统筹治理。”

建议在上海开展ART产品境内发行试点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太保战略研究中心主任周燕芳也带来了多份建议,其中《关于支持在上海国际再保险交易中心(再保险国际板)发行新型风险转移产品的建议》也与完善风险防范机制有关。周燕芳建议,发挥上海改革开放和金融创新前沿阵地的作用,积极探索ART产品创新和市场建设,服务国家风险治理能力提升。

周燕芳表示,新型风险转移产品(Alterlative Risk Transfers, ART),是国际保险市场上一款较为成熟的保险衍生金融产品。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内特大自然灾害频发,给保险业造成了较大的赔付损失,全球巨灾保险的费率为之上升超过一倍,导致保险公司产生巨大的承保能力缺口。在这种背景下,国际保险市场创新推出以巨灾债券为代表的新型风险转移产品,在分散低频高损型风险,平抑全球再保险市场价格波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科技创新、新能源开发、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自然灾害防治和灾后救助等领域,有大量风险分散需求,但国内保险市场承接能力有限。建议发挥上海改革开放和金融创新前沿阵地的作用,积极探索ART产品创新和市场建设,服务国家风险治理能力提升。”周燕芳说。

周燕芳建议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支持上海依托再保险国际板,率先开展ART产品境内发行试点。政策层面,建议由总局出台《特殊目的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办法》,明确几方面内容:

一是创新“特殊目的资产支持计划”的产品形式,同意与符合条件的保险资管公司,在再保险国际板设立相关产品,并与保险、再保险公司以及相关主体签订再保险合同,构建ART产品的基本结构。

二是细化产品设立、运行过程中的相关监管要求,如发行人、管理人和投资人等参与主体资格条件、产品发行条件和审核程序、产品存续期风险管理机制和信息披露标准、产品清算规则等。

三是授权上海保交所对产品发行、交易和清算结算工作提供交易服务,在总局指导下制定交易规则并实施市场管理。产品设计层面,引导、支持相关保险机构,选择集成电路等新兴领域风险,围绕ART产品研发需求,进一步深化风险分析,尽快形成市场认可的风险分出方案和定价模型。

责编:李雪峰

校对:彭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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