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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法律合规报告(一)

发布时间:2024-06-19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原标题:元宇宙法律合规报告(一))

站在2022年新的起点上,元宇宙的火热势头依旧不减。随着区块链等技术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果,我们有必要对当前元宇宙行业进行更加细致入微的研究和考察。飒姐法律团队力求做到学术与实务相结合,以最独到和专业的法律视角,与大家分享元宇宙行业法律相关问题

一、元宇宙的法律性质

开宗明义,本报告所研究的元宇宙,是指基于网络协议、区块链技术、算法、人类共识等,设立的反映人类想象力与现实人类物理社会相映射的,下一代互联网形态Web3.0的信任交互系统。

基于法律是一门应用型学科,学术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将法学理论外化为实践,并通过立法、司法和执法等活动体现出来。鉴于此,从法律合规的角度来看待元宇宙,我们就必须明确一个前提,法律视野中的元宇宙应当是什么样的?

我们认为,对当前元宇宙的法律性质之界定,首先应当从其具体社会实践和应用出发。而我们当前目之所及的元宇宙,是作为下一代互联网的实际应用而存在着的。这也是目前为止最通用、最好理解和可操作性更强的元宇宙概念。

当然我们还应当明确一点,元宇宙的概念是动态而非静态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区块链技术的日益成熟,元宇宙在现实世界中的实际应用也会随之变化。这就导致我们对其法律性质的界定也应当是与时俱进、动态调整的。根据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齐延平教授《数智化社会的法律调控》一文中对数智化社会的理解,我们认为作为数智社会的一种形式----元宇宙所展开的应当是一种超大规模、超复杂的经济社会关系全新形态。

根据在其中,过往和当下时空中存续的知识与观念、经验与文化、财富与权力,以及社会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诸环节,正被加速“一体化”,社会整体结构乃至人的整个精神世界都在朝向数智化方向加速演化。因此,法律所面对和朝向的世界正在被该机制所吞噬、重整和重建。面对这种发展态势,法律人必须要从法哲学视角追问:基于简单社会关系、侧重事后处置、以权利救济为核心策略的法律调控模式,如何应对这一新社会形态的挑战。

二、元宇宙的基本功能

(一)对用户身份的承载

无论是作为自然人还是社会团体,想要在现代社会中生活、经营、展业或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发生任何有效的法律关系,都有赖于行为主体存在为法律所承认的有效身份。而有效身份在法律上又被称之为“适格的主体”。一个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主体)是否可以做出这种行为?该行为是否产生法律效力?产生何种法律效力?具有何种法律后果?都取决于在现代社会的法律规则下,该自然人或社会团体是否是法律所承认的适格主体。

换句话说,身份是一种资格,而有效身份是一种在现代社会中生活的资格,一切为法律所确定和保障的法律关系,例如财产的归属、债务的承担、亲缘关系的诞生与维系皆出于此。作为下一代互联网形态存在的元宇宙,首先应当具备的,就是承载用户的有效身份的功能。

那么,这一功能是如何实现的?目前来看,用户在元宇宙中的身份是基于现实世界的身份构建的,并以“数字分身”的形态存在。与移动互联网时代不同的是,用户在元宇宙中的“数字分身”呈现出与现实世界用户身份不同的映射关系,大致可将其分为三种:

(1)一一映射型。即现实世界的用户身份与元宇宙用户严格挂钩。

(2)相互独立型。即现实世界用户的身份与其在元宇宙中的身份完全脱钩。

(3)集成身份型。即每个人除了在现实世界中有一系列身份标识(比如身份证件、生物特征和社会关系等)以外,在元宇宙中还将有自己的“数字分身”,并且这两类身份之间将相互影响。

从当前实践来看,元宇宙对用户身份的具体承载方式多以集成身份型来实现。

(二)对用户财产的承载

对用户财产的承载功能指的是元宇宙对用户财产所有权的承认。如何判断某人对某物享有所有权?拥有一个动产或不动产?现实世界中的传统法律观点认为,这取决于某人对某物是否产生足以让人信服的某种权利外观。

参照《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之规定。以及《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交付的效力之规定以及民法典内蕴的“公示公信原则”。对于动产而言,某人主张所有权的关键在于“实际占有”,即实际地取得该动产,并公开、合法地占有该动产;对于不动产而言,主张所有权的关键在于是否取得公权力机关的承认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进行登记。

具备上述的权利外观,我们即可以从法律上初步判断某人对某动产或不动产享有所有权。基于所有权的确立,所有权人在法律的规定下对自己所有之物产生了得以对抗他人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能。

因此,尽管诸多虚拟资产的法律属性尚且存在争论,但在传统法律视角下,元宇宙是否具备承载用户财产的功能,首要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可以赋予用户类似的“权利外观”。只有具备了这样的“权利外观”,在元宇宙这样一个虚拟世界中,才能够推定或者评价一样虚拟财产是否属于用户“所有”。事实上,通过虚拟货币和NFT,这一功能在元宇宙中是可以被实现的。

根据2013年出台的《防范比特币炒作风险》,我国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定义是“一种特殊的虚拟商品”。那么,由于《民法典》同时在第一百二十七条中明确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知,虚拟货币本身是作为一种具有价值的特殊的虚拟商品被我国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从这一点出发,即使元宇宙中存在的虚拟货币本身不是也不能充当一般等价物,但只要合法合规地持有和使用虚拟货币,其依然可以作为用户在元宇宙中持有的财产,用户可以对其主张相应的权利。

当然,由于持有虚拟货币的关键在于持有密钥,其占有、使用、处分和取得收益都需要通过密钥来实现。因此,我们基本可以认为,密钥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一种权利公示的效果。换言之,只要持有了密钥,就能够对外证明其对应的虚拟货币归属于用户,这就基本具备了形成传统财产所有权所要求的“权力外观”。

如果说虚拟货币是种类物,那么NFT就是元宇宙中的特定物。基于NFT本身的特性,视频、音乐、艺术作品、文学作品等各种有形无形、有体无体的“物”都可以被制造为NFT,并可以放入各大销售、拍卖平台销售。可以说,在虚拟货币遭遇强监管的当下,NFT更加容易实现虚拟经济与现实经济的互通和价值的转换。与虚拟货币类似的是,占有、使用、处分和获取收益的关键也在于持有NFT的密钥。综上所述,一般来说,只有持有NFT的密钥才足以有效地承载用户的财产。

(三)元宇宙经济

作为下一代互联网形态存在的元宇宙,其具备在内部诞生出一整套经济系统的能力。也就是说,有效的身份、明确的产权使得商品交换、价值流动成为可能。事实上,元宇宙承担的是一种新型的媒介功能,它可以保障价值在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中流动起来。

建立于web3.0概念之上的元宇宙,允许我们以不同以往的方式去生产凝结着劳动力的,有价值的虚拟产品。通过链上通证化,使诞生于元宇宙的虚拟产品得到确权和保护,借助区块链,虚拟资产可以被定价、流通,只要将分成协议写入智能合约,生产者就可以在虚拟资产的流动中享受收益。生产者的权益得到了保障,从客观上就促进了生产。同时,元宇宙也促进了消费需求的增长,推动了价值的流动。

有生产和消费就会诞生市场,而元宇宙不同于当前互联网技术的关键就在于其内部经济系统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可以想见,也许在不远的未来,互操作性能促使元宇宙诞生出一个与现有的物质世界虚实相生的,巨大的经济系统。

当然,应当明确的是,这样的一个诞生于虚拟世界的经济系统与现实生活中的实体经济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是虚拟经济体中所独有的运营逻辑和技术手段所决定的。有研究指出,这种差异可能会大到甚至使得传统的用于分析经济运行规律的经济学理论在该经济系统中失效,因此如何用新的理论和方法来解决这些差异所带来的问题,也是之后元宇宙经济中所研究和讨论的重点。

同时,应当明确的是,这样的经济系统绝不是自上而下,直接建设而成的。在未来,作为下一代互联网形态的元宇宙应当是自下而上,由不同的元宇宙平台整合而来的,互操作性的实现是关键。因此,当前元宇宙还处于以不同平台各自发展的状态。

三、当前元宇宙的底线

在互操作性尚未得以普遍实现的当下,合法、合乎伦理道德是自下而上建立的诸多元宇宙平台的基础和前提。

(一)合法作为元宇宙的底线

此处我们所指的合法更强调相对狭义的合法,即专指合乎刑法的要求。众所周知,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而刑法是法律的底线。刑法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手段,其后果往往是直接剥夺行为人的财产、某种特定的资格、自由、甚至是生命。无论从功利还是从正义的角度来看,“刑法是一种拘束自由的重大痛苦,其自身并非理想,而是不得已的统治手段。”因此,违反刑法,承担刑罚的后果是极为严重的。

刑法自身的谦抑性也凸显了其作为社会“最后手段”的地位。借鉴日本刑法学者平野龙一教授的观点,刑法的谦抑性内涵应当包含刑法的补充性、宽容性和不完整性,具体来说,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方法替代刑罚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防止犯罪。

因此,作为下一代互联网形态的元宇宙平台想要合规经营,必须首先遵守刑法的要求,在合乎刑法的基础上运营发展,进而去寻求遵守法律、符合法律规定的发展路径。

(二)科技伦理作为元宇宙的底线

科技伦理是指科技创新活动中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人与人关系的思想与行为准则,它规定了科技工作者及其共同体应恪守的价值观念、社会责任和行为规范。我们对科技伦理的审视和科学道德的反思决定了我们的未来将会走向何处。

犹记得2018年11月左右的人体基因编辑事件所引发的伦理危机和人道主义讨论,鉴往知来,我们应当更加谨慎地面对新技术的应用和普及。目前来看,元宇宙平台中同样存在着突破道德底线的恶性事件,例如前不久在海外某著名元宇宙平台中销售违禁品的事件,以及我国普遍存在着的,打着元宇宙旗号对辨识能力、自我保护能力较差的弱势人群,进行诈骗的情形。

毋庸置疑的是,科技应当用于造福人类而非危害人类,但任何科技都存在利弊兼具的情形,对科技伦理的审视如同为利剑加上剑柄,以保障将新兴科技作为全人类的财富,用于最有利于全体人类的用途。

关于元宇宙法律合规的内容,我们今天先聊到这里,后续针对国内预备涉足元宇宙经济的市场主体,在当下法律环境下应当具备哪些资质、牌照或合规要求进行较为详尽的阐述,敬请期待。

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肖飒 发表,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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