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中数字内容创建与知识产权新特点
发布时间:2024-06-03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原标题:元宇宙中数字内容创建与知识产权新特点)
元宇宙的本质,是基于 (代码)开放、(合约)智能、(数据)可信的数据处理活动,通过有效确权、共创、协作等保障用户权利,通过促进共享、流通、交易等保障利益共享,通过应用数字身份、社交、共治等保障治理共担以促进数字内容的创建、传播、利用,构建虚拟与现实融合的新时空。
元宇宙是虚拟现实、增强现实与传统物理现实的融合,数字内容是实现这种融合的核心要素与桥樑。元宇宙是对数字物品的充分流通与利用和数字主体的充分生产与协作,而数字物品和数字主体都以数字内容的生产、传播与使用为核心。
数字内容是知识与信息的结合,NFT产品是数字内容的外在形式和其载体。NFT产品使传统知识产权等权利的创建确权、流通利用和治理保护均具有不同特点。与传统数字产品相比,NFT产品功能体现为三个方面,一是保障用户权利即共享交易与确权,即能够对用户特定数字内容确权并交易;二是保障利益共享即促进利用共享流通,这种利用包括改编与再创作,同时维护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三是保障治理共担即促进社交治理,即能够更有效促进各参与方的分工协作。
因此,元宇宙中,数字内容创建与知识产权等权利保护呈现出全新特点。
一、保障用户权利
NFT产品是基于NFT技术协议发行的含有特定ID的Token,该ID可以附加指向特定数字产品的元数据,而且数字产品并不必须锚定某具体线下实体产品,可以是数字世界原生的纯线上数字内容。
NFT产品的确权。基于区块链智能合约创建,可以非常方便有效地确定数字内容创建者和所有者,使整个交易链接可追踪和溯源。因此,NFT产品可以提供数字产品的所有者证明,对数字产品进行特定化并明确所有者地址,并可以对产品属性可编程可设计,可实现不同程序之间的互操作。基于此,NFT 可以成为明确所有者的含有丰富信息的具有独占性的可交易的独特数字产品。
目前发行的大多数NFT产品不包括版权或版权许可,对于NFT产品只能进行欣赏,而无法直接进行开发利用。对数字内容进行改编和再创作的基础是对其以智能合约形式进行共享,一方面操作成本低,另一方面可以更加有效地保障不同用户共同创作、协作分工。
从数据处理角度来说,对NFT产品的利用、改编等再创作,就是以原数字内容作为源数据材料进行加工利用形成新数字内容。作为数字作品而言就是进行再创作,而对于游戏产品而言可能是进行游戏数据的二次开发和再创造的过程。
通过对NFT产品的利用、改编,一是可以更充分实现创作者权益,保护作者知识产权等相关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后续二次交易和对作品再创作中更有利于满足作者的合法权益需求,二是可以更大程度发挥作品价值,三是更好体现用户智力成果。
总之,NFT产品是开放数字经济的基本要素。NFT产品是具有全新特性的数字商品(包括数字艺术品、游戏产品、域名等),它是独特的,可证明稀缺的,流动的,并且可以跨多个应用程序使用。
二、保障利益共享
NFT产品可以通过公开权利许可、共享数据利用、交易流通便利等形式实现跨生态实现价值流动,包括实现跨生态价值,满足不同参与者的不同需求。NFT相关信息是否充分,以及所依赖的区块链技术是否可靠稳定,将决定着其价值的重要影响因素。确权和交易也是有效实现用户参与数字内容改编再创作和分工协作的基础。在元宇宙中,要对数字内容改编再创作,一是需要原数字内容的著作权等相关权利进行充分许可,二是需要用智能合约来保障所有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使人类协作已经从宏观分工越来越向微观协作拓展,越来越多的各类活动包括其谋划、设计、开发、运营、维护、管理、收益等可独立而又进行密切协作进行,这些环节分别由不同主体完成,在此基础上进行协调和协作,并保障利益共享。
三、保障治理共担
NFT产品的分工协用客观上形成分布式去中心化治理。组织形式初步形成了类似DAO(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非中心化自治组织)形式特征,传统经济组织形式公司也向DAO的转变,成为类似DAC(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corporation,非中心化自治公司)的组织。基于DAO组织形式的经济活动将进一步提升生产效率,增强整合利用资源的能力,提高参与主体主动性积极性。NFT产品正是实现这种微观分工协作的一个具体有效的载体。
虽然社交属性并不仅仅体现在游戏中,但游戏被公认为天然具备社交属性。在元宇宙中,用户在相互之间需进行必要的数据和数字内容的开放、共享,基于游戏场景开展社交。因NFT产品可对数字内容进行确权,为用户数据开放、共享提供良好的技术条件,可为社交提供更良好保障。
一方面,游戏蕴含了文学、音乐、美术、舞蹈、雕塑、剧作、建筑甚至电影等种种艺术元素的融合,可谓是艺术形式的集大成者。游戏用户对于艺术的欣赏、理解和再创作等,形成了一定的社交基础。
另一方面,游戏背景内容、玩家游戏感受,和游戏行为本身本质上都是属于数字内容的理解和再创作,都可以成为社交纽带。而这些数字内容,以各种话题开启人与人之间接触、了解、维持彼此沟通的最好媒介。游戏能够提供足够话题,激发和维持社交行为,而社交功能又可以满足人的天性且让玩家更好地体验游戏,更深入的把握游戏内在价值,更好地进行协作。
作者:张烽,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万商天勤数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区块链技术协会智库专家。
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张 烽 发表,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转载请标注:东东工作室——元宇宙中数字内容创建与知识产权新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