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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地球众筹破亿,火热之下为何紧急叫停?

发布时间:2024-05-12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原标题:流浪地球众筹破亿,火热之下为何紧急叫停?)

每年春节期间都有一大批优质电影上线,给诸多回乡朋友们带来了不少欢乐,今年春节亦然。而除开电影市场本身的火爆之外,电影《流浪地球2》更是掀起了一次衍生品的热潮。于是乎,“众筹”这一屡见不鲜的“融资方式”又再一次进入了大家的视野

一、《流浪地球2》:火热的周边众筹

《流浪地球2》本身为19年上映的电影《流浪地球》的前传,作为一部科幻电影,其无疑十分出色。而就在该片上映的当日,电影官方授权的一系列电影衍生周边产品也同步上线,包括主题保温杯、马克杯、笔记本、鸭舌帽、帆布袋、口罩等等,可谓是品种繁多。

而在这些周边之中,最引人注目的,便是由赛凡科幻空间推出的《流浪地球2》官方授权模型周边众筹项目,该项目于1月22日电影上映时同步上线相关众筹平台,而就在短短11天时间里,项目众筹总额即达到了1.2亿元,成交数超53万。这种火爆场景不仅让围观者瞠目结舌,也让出品方措手不及,最终只得提前截档

毫无疑问,截至目前,这是一次取得远超预期目标效果的众筹项目。但应当明确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众筹项目都属合法,各参与方应当警惕众筹中的各类法律风险,让经营者合法开展,让消费者安全参与。

二、众筹的法律风险

所谓众筹,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是指一种向群众募资,以支持发起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一般而言是透过网络上的平台连结起赞助者与提案者。群众募资被用来支持各种活动,包含灾害重建、民间集资、竞选活动、创业募资、艺术创作、自由软件、设计发明、科学研究以及公共专案等。如本次《流浪地球2》的周边众筹项目,便是项目方通过众筹的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制作周边产品的活动。众筹行为本身并不属于非法行为,但我们仍然需要警惕众筹中可能的法律风险。

(一)众筹≠非法集资

众筹行为与非法集资行为都存在募集公众资金这一环节,因而很容易混淆,但实际上两者具有本质差异。

所谓非法集资,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因此,非法集资和众筹虽然都筹集资金,但前者必须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而合法的众筹行为则不能存在许诺收益的环节。

更进一步,从刑法的角度来讲,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需要满足“(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所谓非公不利四个要件(非法性、公开性、不特定性、利诱性)。其中利诱性正是众筹行为需要明确避免的法律风险。如果某一众筹项目在宣传时直接或间接许诺还本付息或给付汇报,那么就应当予以警惕,尽量避免参与或进行该项目

(二)侵犯著作权风险

类似于本文中的周边众筹项目中,存在的常见法律风险还有侵犯著作权的风险。换言之,如果行为人或项目方在制作IP周边时并未获得完整的授权,或者未对侵权作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以至于利用侵权作品进行周边制作,那么该行为极有可能侵犯了该作品正当权利人的著作权

进言之,该项目方进行众筹往往以营利为目的,同时又进行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那么就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同时若该项目在进行过程中又满足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复制发行作品数量在一千份以上的任意一个要件,则该行为就有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较大法律风险。

(三)众筹与诈骗

在众筹项目中,还有一个极其容易形成的法律风险即诈骗或者说欺诈的法律风险。一个典型的构成诈骗的场景是,如果项目方虚构众筹项目,诱使众多消费者出资参与项目,随后将募集资金据为己有(如挥霍或携款潜逃等),那么在满足数额的情况下,该行为很可能直接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诈骗罪。

应当注意的是,构成欺诈的条件则更为宽松。在前述涉嫌侵犯著作权的周边众筹项目中,如果项目方对外明示或暗示其周边已经取得完整的授权以吸引消费者投入资金,那么即便最后项目方并未将资金据为己有,该行为仍然具有构成民事欺诈的可能性。相关消费者可以依据《民法典》中有关欺诈的条款获得救济,要求项目方返还资金。

(四)众筹与传销

除此以外,传销也是众筹项目中的常见风险。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因此,在众筹项目中,项目方应当谨记:(1)尽量不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使参与者获得加入资格,并组成层级(尤其是形成三级及三级以上层级);(2)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3)不能骗取参与者财物。

三、写在最后

众筹行为本身合法,其本身也具备低门槛、多样、高效等优点,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群众的力量形成富有创新力的商业模式。但无论是项目方还是普通参与者,都应当警惕众筹中的法律风险,合法开展活动,推动市场良心发展。

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肖飒 发表,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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